丁曰健
器物類 - 商業財產
碑碣拓本
1847~1847
寬:99 x 高:98 (cm)
原碑尺寸(寬):99.00 , 原碑尺寸(高):98.00 , 原碑尺寸(厚):9.00
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、加十級、紀錄十次丁,為惡丐強索等事。
道光二十七年十月十八日,據半屏里生員徐臨茂、藍上青、林夢庚、陳元亨、庄耆楊生、陳才,(陳)在、鄉保林誠等僉稱:「莊等本庄,自數年來遵照道憲勒碑條例施級;不意邇來鳳山□丐首沈滿竟有三五成群,每逢庄人賽愿及婚姻喜慶、喪吊等事,黨丐強索不從,橫行無忌、竊搶家物、紛紛較鬧,不壹而足。莊等目擊心傷,因查前據郡城業戶吳協記、炉主福懷德經赴道憲,控蒙檄飭查拏,令該丐首嚴行管束;並議定規條,勒碑示禁在案。憲諭森嚴,彰彰可考。茲該丐首沈滿欺莊等本庄離郡遙遠,不遵憲例;復敢故縱丐夥,在庄多索。僉請另行給諭,勒碑申禁。」等情,並據抄粘道憲勒碑禁條壹紙前來。
查該丐首沈滿果敢成羣結隊、強索橫行,寔屬玩法!除呈批示並將憲行條款開列外,合再勒碑示禁。為此,示仰該庄暨閤邑士民人等知悉:爾等各庄遇有賽愿、喜慶及冠婚、喪祭事件,立即遵照道憲既定章程給發;該丐首倘敢仍前任意強索、倚眾橫行,許即□□□□拏究,以杜滋擾而安地方。毋違!特示
計開:
一、遇民間生辰及生子彌月、四月、週歲暨賽愿、進中一切喜慶事件,演戲請客,准向喜慶之家討錢二百文。如無音觴情事,不得強索,如違拏究。
一、遇民間嫁娶,有貧富不同。如係親迎,乃有力之家,定其給錢二百文;如無親迎者,量力酌給,至多以一百文為準。不得無所分別,任意多索,如違拏究。
一、遇民間喪事,有力之人,無論齋懺幾天、豎立幾旛,皆給錢二百文;如無齋懺、豎旛之事,量力酌給。不得恃眾強索,如違拏究。
一、禁鳳山□丐子,責令丐首仍循環舊章安置,各歸丐首嚴行約束;毋許三五成群,在於鄉村內外強行索擾。丐首故縱分肥,一經察出,惟該丐首是問。如外來乞丐滋端,亦當隨時稟明發落,定提丐首一併究治。
一、禁乞丐三五成羣,陽為求食,暗肆掏摸;凡於僻路孤村,尤敢恣行不法,大為地方之害,自應一律禁止。倘敢故違,許該地保商民人等拏解,定即按例懲治,決不寬貸。
道光弍拾柒年拾壹月 日給立。
採拓
登錄號:19580010558
本物件為西元1847年(道光27年)嚴禁惡丐強乞橫行碑記拓本,鳳山縣知縣丁曰健給立告示,嚴禁丐首成群結隊、強索橫行,並開列章程條款五項,明訂遇有賽願、喜慶、冠婚、喪祭等事情時,依規定給發或乞討。故勒碑申禁,以杜滋擾而安地方。
游民、流丐、羅漢腳雖稱謂有別,但本質卻是互通的,此等社會邊緣人居無定所,隨處游走流竄,經常是「結黨成群,日為流丐,夜行鼠窃 」。所以游民、流丐、羅漢腳成為危害清代臺灣社會治安的根源,針對此類社會問題官方頒發給立告示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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